日期:2020年10月26日
安徽证监局投资者保护专栏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某团伙通过多个500人微信群招揽大批投资者在某财经直播间开展“直播荐股”活动,宣称某股票至少还有3个涨停板,鼓动大批投资者以涨停价格买入该股票。百余位投资者听信“直播大V”带有蛊惑性言论以涨停价买入该股票后连续3天跌停,以致损失惨重。2020年以来,类似“直播荐股”活动多次发生。
【案件分析与启示】
本案中,该团伙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经营资质,以“投资高手在线荐股”为诱饵,在QQ群、微信群潜伏大量“托儿”吹嘘其在“荐股高手”的推荐下取得高额盈利,夸大资金实力,引诱投资者进入某财经直播间。在直播间用蛊惑人心的话术诱导投资者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以涨停价高位接盘股票,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一方面,根据《证券法》第120条、160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对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依据《证券法》第213条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该团伙行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根据《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无资质团伙开展直播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是非法行为,盲目跟从很容易上当受骗,且损失难以追回。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时,一是要练好理性投资基本功,了解股票风险特征,把握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远离微信群荐股、直播荐股等。时刻警惕新型网络诈骗,防范线上所谓“老师”、大V、群友等非法荐股;二是要讲学习,重识辨,主动学习证券市场相关知识,增强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辨识能力。关注投资对象基本面,消除“天上掉馅饼”的幻想,改变“一夜暴富”心态;三是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为事后维权做好准备。